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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3553工程計劃美好生活家園專項計劃全生態要素產業孵化工程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的通知
來源:3553工程計劃 | 作者:叁伍伍叁生態科技研究院轉 | 發布時間: 2020-05-22 | 2396 次瀏覽 | 分享到:


各有關單位:


  《3553工程計劃美好生活家園專項計劃全生態要素產業孵化工程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經3553工程計劃理事會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3553工程計劃理事會



2020年5月18日






3553工程計劃美好生活家園專項計劃全生態要素產業孵化工程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3553工程計劃美好生活家園專項計劃全生態要素產業孵化工程(簡稱“孵化工程”)順利進行,穩步推進在全國有條件的地區合理布局孵化工程的生態網絡,根據孵化工程規劃綱要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管理細則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孵化工程所涉及相關工作范圍包括:3553工程計劃美好生活家園專項計劃所涉及生活生態中所有要素產業的重大科技成果、產業模型轉化應用和升級換代、科技創新、金融創新、專項資金計劃賦能等所有方面;培養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創業服務等工作及相關運作(包括市場、載體、技術、資金、人員等要素)。? ?


  第二章?管理機構與職能?


  第三條?孵化工程相關工作的歸口部門為叁伍伍叁生態科技研究院。?


  第四條?叁伍伍叁生態科技研究院(簡稱“研究院”)獲得3553工程計劃理事會(簡稱“理事會”)全權授權,代表理事會批準成立孵化工程管理辦公室,并對外開展有關孵化工程的政策宣傳解讀、業務指導、申報審核等工作。?


  第五條?孵化工程管理辦公室的職責:


 ?。ㄒ唬┢鸩萦嘘P孵化工程的有關政策和制度建設;


 ?。ǘ┦芾碚蚱笫聵I單位申報孵化工程,組織專家對孵化工程申報項目的立項報告、可研報告、以及《孵化工程項目商業計劃書》進行考評審核;


 ?。ㄈ硎聲I導、理事會常務會議批準孵化的工程(項目),指派專門部門和專人監督布局落地實施;


 ?。ㄋ模┓趸こ坦芾磙k公室指派專門部門或專人負責與孵化工程(項目)所涉及政府部門及其承擔申報平臺企業建立聯系,監督跟蹤相關孵化工程項目的實施運營(財務報表、年報、董事會決議等重要文件的落實情況)相關情況;?  


 ?。ㄎ澹┲笇Р⒈O督在孵企業辦理進入孵化工程的相關工作(法律、財務、知識產權等事務工作)。


  第六條?申報孵化工程單位職責:?


 ?。ㄒ唬M定申報孵化工程項目的立項報告、可研報告、商業計劃書,并根據需要提供項目的相關背景材料;?


  (二)根據孵化工程領導下組批準的項目孵化方案,負責項目具體工作(含技術成果轉移、新產品開發和推廣、高新企業建立)的實施,組織管理;?


 ?。ㄈ┌凑宅F代企業管理制度,合法經營。? ?


  第三章?孵化工程項目團隊成立流程和步驟?


  第七條?孵化工程項目團隊準備好工程申報材料(商業計劃書或項目可行性報告等材料),呈報到孵化工程管理辦公室進行申報,經專家初評會通過并有至少兩個專家推薦方可認定準入孵化工程申報通道,再由孵化工程管理辦公室在調研核實基礎上、有推薦專家指導孵化工程項目團隊修改、完善申報資料。


  第八條?孵化工程管理辦公室組織專家委員會評審專家對擬孵化工程申報項目進行專項評審,拿出評審報告。?


  第九條?孵化工程管理辦公室根據評審報中的專家意見和結論,根據申報項目的規模大小提交院領導審核、院務會、理事會專會研究討論并拿出結論意見。??


  第十條?根據結論意見通過院務會或理事會批準成為孵化工程示范項目,孵化工程管理辦公室與孵化團隊簽訂相關孵化協議、合同和辦理相關手續,由孵化工程管理辦公室指定的部門派專員監督指導孵化工程項目團隊辦理有關孵化工程示范項目落地的所有事務。? ?


  第四章?孵化工程管理辦公室擁有的孵化工程所孵化的項目的無形資產權利?


  第十一條?孵化工程管理辦公室及其所屬專項平臺在孵化工程所產生所有無形資產將和孵化工程示范項目平臺共同擁有。?


  十二條?孵化工程管理辦公室的無形資產在孵化過程如何轉化成孵化平臺股份將根據具體情況核定,一般為5%-20%,對于重大項目無形資產所占股份需超過20%的,經協商討論通過后,可大于20%。? 孵化工程項目團隊、或技術持有人的知識產權無形資產所占股份,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最高不超過30%;具體知識產權無形資產所占股份由孵化工程項目團隊在商業計劃書中提出依據,經專家評審討論通過、管理辦公室批準確定。??


  第十三條?孵化工程管理辦公室將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涉及轉讓科技成果或專有技術等相關事務時,應由主管部門牽頭負責,嚴格按規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管理辦法從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