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好生活家園生態計劃城鄉融合三級消費生態的布局建設將對推動整體經濟內循環及其聯動發展、穩定和擴大投資、提振要素產業提供有力支撐。2023年4月,3553工程計劃理事會審議并通過了“美好生活家園生態計劃城鄉融合三級消費生態建設規劃”及其全面布局實施計劃,計劃將以發揮重大項目牽引,專項資金計劃賦能,不斷創新創造消費場景,激發消費市場活力。日前,就如何布局落地“規劃”,未來將如何更好實施“規劃”,有關媒體采訪了負責編制“美好生活家園生態計劃城鄉融合三級消費生態建設規劃”有關負責同志。
問:布局美好生活家園生態計劃推動城鄉融合三級消費生態建設的意義在哪里?
答:依據“美好生活家園生態計劃2035規劃綱要”的要求,“美好生活家園生態計劃城鄉融合三級消費生態建設規劃”(簡稱“規劃”)明確在珠三角、長三角、京津冀等經濟灣區、各省會城市周邊、具有龍頭獨特產業驅動的市縣城市開展布局美好生活家園生態計劃城鄉融合三級消費生態建設,重點選擇具備消費能力較強,周邊要素產業集中,功能齊全、條件相對成熟的中心城市,建立城鄉融合三級消費生態產業集約發展模式。以城鄉融合三級消費生態建設拉動經濟,帶動一二三產業的相互協調,緊密互動、共同發展,觸發引導城市消費力下沉與農副產品直供的產業全要素交互模式的形成,提升同國家中西部地區的聯合聯動,精準建設區域城鄉融合三級消費生態廊道。布局建設完成后將實現城鄉融合三級消費生態交易體量年達萬億級,營收年達千億級,產業生態利潤年達百億級。為廣大群眾提供實實在在的高質消費和優質服務,為國家經濟內循環可持續發展筑牢扎扎實實的消費生態基礎。
問:為貫徹落實中央“把恢復和擴大消費擺在優先位置”的精神,美好生活家園生態計劃推動城鄉融合三級消費生態建設有哪些舉措?
答:為貫徹落實“規劃”,美好生活家園生態計劃將持續加大工作力度。一是大力宣傳美好生活家園生態計劃城鄉融合三級消費生態建設,積極推進申報工作落地實施,將重點工作任務細化分解到具體工作中。二是加強與政企的合作對接,根據“規劃”,美好生活家園生態計劃城鄉融合三級消費生態建設以打造農副產品市場交互生態為龍頭,融合多種業態互動發展,建立三個城鄉融合三級消費生態的消費場景生態。
消費場景生態一(三級消費場景生態模式)
1. 在經濟灣區布局5個“城鄉融合消費生態試驗區”,單個試驗區規劃投資規模不低于500億人民幣,規劃用地規模不低于5000畝;
2. 以省會城市及計劃單列市為核心,布局50個支撐區域城鄉融合消費生態交互基地,單個規劃投資規模不低于300億人民幣,規劃用地規模不低于2000畝;
3. 布局500個市縣城鄉融合消費生態綜合體,單個規劃投資規模不低于50億人民幣,規劃用地規模不低于1000畝。
所有這些場景的建設將根據立項的投資規模將獲得不同形式,不少于30%的專項資金組合的扶持。
城鄉融合三級消費生態的消費場景生態落地對申報的地方政府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尤其在資本金和龍頭產業生態聚集以及規劃用地的方面。
消費場景生態二(創新設立消費場景生態方面)
要求主要體現在城鄉融合三級消費生態高度融合農副產品生產加工、消費、旅游、娛樂、康養、物流等服務功能,提升產業鏈、價值鏈、供應鏈在構建現代城鄉產業融合、促進形成強大國內新型消費生態高質量發展中發揮創新性、引導性、延展性作用等方面。
消費場景生態三(城鄉融合三級消費生態建設用地)
城鄉融合三級消費生態建設所有占用土地強調以農業農村為主,農業及設施用地不少于60%,建設用地不少于20%,其他用地不多于20%。
同時這次規劃布局提出要擴大有效投資,積極支持社會資本民間資本參與,推動美好生活家園生態計劃城鄉融合三級消費生態建設布局更優化、結構更合理、鏈條更完整、業態更豐富。通過發行基金等方式,用于多元化消費場景及業態項目建設,形成投資良性循環,有效提升基金資本參與的積極性,實現城鄉融合三級消費生態建設效益較快增長。
問:如何甄選和引導政府企業參與美好生活家園生態計劃城鄉融合三級消費生態的布局建設?
答:下一步,美好生活家園生態計劃將切實抓好“規劃”的貫徹落實,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是建立引導鼓勵政企參與申報共建的機制,加強統籌謀劃和系統部署,常態化推進美好生活家園生態計劃城鄉融合三級消費生態申報工作。
二是加強信息發布和引導。依托現有平臺,及時匯總發布相關信息。同時,推動幫助各地政府及時解決政策解讀、項目申報、公開推介、引進資本過程中的問題。
三是加強前期工作和要素保障,促進具體工作有序實施。出臺合理聚集產業基金、央國企及其社會資本民間資本參與美好生活家園生態計劃城鄉融合三級消費生態建設的相關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對條件符合的申報地區推動加快審核備案,落實各項建設條件。
四是推動基金建設,形成投資良性循環。鼓勵社會資本民間以合理合法的形式參與美好生活家園生態計劃城鄉融合三級消費生態建設,支持社會資本民間資本通過產權交易等方式參與布局建設同時盤活存量資產,推動符合條件的民間投資規則中的項目發行REITs,健全市場化退出機制。